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市政园林建设中心与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0041号
原告杭州市萧山区市政园林建设中心诉被告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内容有异议起诉的,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本案中,原告主张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未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应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551698.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218885元,该两项金额共计770583.5元应确认为破产债权,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即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系合同相对方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原告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及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基于前述理由,其提起诉讼应以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性质系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破产管理人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并非因破产管理人不当履行职责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浙0109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浙0109破10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2020年4月9日,原告就案涉纠纷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770583.5元(包括本金551698.5元,违约金218885元)。2020年6月9日,破产管理人向原告发出《关于债权异议的复核函》,确定对原告申报的该笔债权不予认定,即普通债权为0元。2020年8月5日,原告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驳回杭州市萧山区市政园林建设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银燕
书记员  吴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