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2财保213号
申请人贵州瑞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9000元(大写:壹拾万零玖仟元整)或查封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瑞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109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罗 静
书记员 陈孝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