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北京缘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202民初4316号
原告: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分场区内官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麻玉国。
被告:北京缘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3号楼1层、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