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202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分场区内官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麻玉国。
被执行人:赤峰雨农节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赤峰雨农节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以本案本金163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相关费用等为限)下列财产:
一、银行存款;
二、相应价值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工资、收入、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