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分场区内官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麻玉国。
被执行人:赤峰雨农节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吴国庆。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雨农节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赤峰雨农节水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赤峰雨农节水器材有限公司立即给付1595342.22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赤峰雨农节水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赤峰雨农节水器材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赤峰雨农节水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没有足额存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赤峰雨农节水器材有限公司无房产,无公积金。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95342.22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202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孙盛鑫
人民陪审员 王文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大松
书 记 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