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21民初4222号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好兄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阜新市阜蒙县招束沟镇三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托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分厂区内观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好兄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好兄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付产量花生99119斤、**57110斤、大豆3470.50斤,约合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所在村落流转土地515.32亩,原、被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合同书原件两份均保存在被告处),合同约定:因被告流转当年涉诉地块的土地已被老百姓耕种,被告协议补偿当年已经耕种部分的产量,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了给原告方老百姓的保产斤以及具体标准,2020年秋季,被告仅给原告兑现了部分产量。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产量花生99119斤、**57110斤、大豆3470.50斤,因本诉为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管辖权为阜蒙县法院,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好兄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辽宁天业阜蒙县招束沟镇三家子村土地流转合同书》中所发生的争议,被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辽092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好兄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实际缴纳3650元,予以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