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2民初618号
原告:山西乡土源有机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蒲渠河村北。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交城县人,农民,现住交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惠生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龙保村北街3排6户。
被告:山西通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19号东办公楼五层办公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乡土源有机生物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惠生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通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山西通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山西通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乡土源有机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9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延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康乐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