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6民初1530号
原告:高***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五里铺(永恒纺织对过)。
法定代表人:刘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上海倚玄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141弄49号1幢2131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艳,执行董事。
被告: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西路4号。
原告高***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倚玄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倚玄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高***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