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3218号
原告: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1号歌华大厦1103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宇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218号美居三期南区2栋11层1**1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宇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交费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交费日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白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