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佳团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高新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新疆万佳团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1324号
原告:新疆高新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中央公园**底商住宅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热合曼·克力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克衣木·阿不力米提,新疆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稻香中路**/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佳团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南路**iv>
法定代表人:依拉木江·吐尼亚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莉,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高新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新疆万佳团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高新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高新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高新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起诉。
审  判  长   马依热·买买提
人民 陪 审员   马     贵
人民 陪 审员   张  焕  玲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侍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