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

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与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02财保344号
申请人: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城县。
法定代表人:丁丙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丁邦银,董事长。
申请人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新疆鼎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1,800,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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