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

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与新疆安格香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23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法定代表人:丁丙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江兰,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疆安格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格得勒格村。

法定代表人:屈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安格香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266201.64元,执行费3893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新疆安格香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总局、保险、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其在温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格里格信用社有存款1090.37元,本院已进行冻结和扣划。由于该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因(2018)新2723执117号案件被查封,该案申请标的2084995.17元;且该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已经基于与博州汇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给了该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也于2018年6月5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047223.96元。被执行人新疆安格香料有限公司已经负债累累,所欠案款共计1324.46万元,自2018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72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克巴依尔

审  判  员   巴巴特孟克

审  判  员   王 丽 文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于 丽 娜

书  记  员   来 里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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