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

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新疆玉龙瑞晨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702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玉龙瑞晨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 申请执行人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玉龙瑞晨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27民终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3年7月7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16,726.97元,被执行人新疆玉龙瑞晨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500,000元,未履行4,716,726.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即:于2023年7月25日支付案款500,000元;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支付案款100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玉龙瑞晨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将剩余案款全部支付完毕并承担履行案款期间的***行金。若未按照约定期限内履行完任一笔案款,第三人伊犁瑞阳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瑞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提·***** 审判员 刘    爱    芬 审判长 达吾列提·***** 审判员 刘    爱    芬 审判员 卡  哈  尔  曼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合地亚  尔-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