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

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市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1民初449号 原告: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3781768118C,住所地新疆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和平路人力资源大数据产业园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尔果斯市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5TNGX6,住所地伊犁州六十二团西大街雅富达商务酒店北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市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2021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墙板及顶板,价款按照每平方计算,合同总价款为184151.5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货,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预付款,剩佘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余款未果,故诉至法院。现原告要求被告霍尔果斯市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34151.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霍尔果斯市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1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需方所在地为伊宁市火车站八达赛里斯广场A-10栋,也是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伊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需方所在地在该合同中并未明确是被告住所地还是伊宁市火车站八达赛里斯广场A-10栋,被告的注册地为伊犁州六十二团西大街雅富达商务酒店北侧商铺,但被告现在却未在此实际经营。而本案中被告购买墙板和顶板是用于伊宁市火车站办公楼装修,供方送货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伊宁市,故被告霍尔果斯市鑫***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霍尔果斯市鑫***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伊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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