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990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亮、王振航(实习),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445079XB。
住所地:兰考县红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利,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