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2300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加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东湖颐苑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红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加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加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加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5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