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2300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加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东湖颐苑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红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加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加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加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5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