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46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女,1964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女,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厂,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张洲,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京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路与中州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红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张洲、河南京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御鼎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