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民初19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2505983M。
负责人:孔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0529157Y。
法定代表人:*家健,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大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TFRBQ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224300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胜利油田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大明控股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胜利油田大明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被告胜利油田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隋美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