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3民初196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无业,现住江苏邳州市。
被告:胜利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住山东省东营区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2243005N。
法定代表人:苟春光,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现,现住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16924Y。
法定代表人:周长江,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因原告起诉的胜利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胜利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申请注销,原告变更被告为胜利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胜利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异议。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0.55元,减半收取306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心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