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502民初309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瑞坤,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
代表人:燕淑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瑞坤,被告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333450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3484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16时40分许,***驾驶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营区西四路与邹城路西侧中石化加油站出口处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沿邹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E×××××号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原告车辆损失为333450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
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事故属实,***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责任和经过无异议,但我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过高,我公司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我公司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无争议的事故责任认定及保险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因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后,山东金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出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鲁E×××××号梅赛德斯-奔驰BJ7302L小车轿车损失公估报告书,至公估基准日,该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33450元。原告支出公估费15000元。被告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认为车辆损失价格过高,提供部分拆检照片复印件6张,主张该照片是鉴定机构拆检时拍摄的,可以证实有些配件未到达更换标准,而且部分配件可能非事故撞击导致损坏,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不应以鉴定报告为准,而应以实际维修花费金额为准。
***在履行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涉案事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费发票、公估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涉案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对公估报告书持有异议,该鉴定是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被告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拆检照片不能推翻该鉴定报告,该公估报告书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第三人损害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每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根据该规定,关于原告合理合法的车辆损失333450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0元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由于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涉案车辆同时在被告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险,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原告主张的公估费是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由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34015元。
二、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起赔偿原告***公估费10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各被告将赔偿款及诉讼费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银行东营分行黄河路支行62×××10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2元,减半收取3151元,由原告负担846元,由被告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05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