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1604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新村昌茂胡同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A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号B座26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