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和融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3523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第三人新乡市和融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27号街坊温泉假日公馆3**3202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乡市和融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融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和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2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中铁七局供应通风机组,后因设备需要维修,故请被告维修。被告称由于中铁七局维修费用报批需一段时间,与原告协商先由原告个人垫付。于是原告先支付被告维修费用12800元,剩余2800元待调试完无问题后支付。但在调试完之前,中铁七局已将全部维修费用按被告要求支付完毕,被告拒不退回原告先行垫付的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第三人和融公司述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不清楚。中铁七局转给和融公司的款项已经支付给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为中铁七局维修设备,原告先行垫付维修费12800元。被告在收取中铁七局支付的维修费后未将原告垫款退回。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将维修费垫付被告,被告在收取中铁七局的维修费后未将原告垫付的费用退还,系不当得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款12800元的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其未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垫款12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