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柏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2262号之一
原告: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利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曾民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志,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熊鹰。
原告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83元,保全费1542元,由原告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陈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