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2262号之二
申请人: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利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曾民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志,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熊鹰。
申请人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5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人以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川0304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保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5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陈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