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柏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2262号
申请人: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利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曾民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志,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荣县旭阳镇荣州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熊鹰。
申请人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瑞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5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人以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