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华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同诚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072号 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87744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同诚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KNE6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金斗路379号2号楼3**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0********。 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同诚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3元,保全费1970元,由***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