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072号
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87744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同诚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KNE6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金斗路379号2号楼3**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0********。
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同诚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3元,保全费1970元,由***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