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82诉前调书864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后上庄村,身份证号码3709821978********。
被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徂阳大街西段路南商贸物流园区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87744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637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欠原告新泰市宫里镇2020年1.1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166379.00元。本项目已验收及审核完成1年多,原告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6379元,定于2022年9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116379元。
二、双方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