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4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安连新,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住所地:莱芜市区***村。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执行人:***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大和庄村滨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87744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连新、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民终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连新、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连新、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连新、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连新、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责令被执行人***、安连新、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