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2284号
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87744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芳草街街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4986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4488元,由被告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