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华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867号 原告:***,女,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徂阳大街西段南商贸物流园区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87744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