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867号
原告:***,女,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徂阳大街西段南商贸物流园区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87744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