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滨州炜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炜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恒业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炜烨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恒业五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炜烨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恒业四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炜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恒业五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恒业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与滨州炜烨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炜烨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炜烨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炜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对外投资工商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一)2018年6月26日,本院依法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沾国用(2013)第730号、沾国用(2014)第411号、鲁(2016)沾化区不动产权第0000633号、鲁(2016)沾化区不动产权第0000634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二)2018年11月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炜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范围内办公用房、生产车间等地上附属物及生产设备,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三)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37669元并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
(四)2019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炜烨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炜烨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未实际控制,依法不能处置,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6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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