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民终3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沾化大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西办事处黄河五路以南东方雅苑1号楼A段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滨州三圣房地产开发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3民初2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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