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03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167112493X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563832755,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恒业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鲁16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边清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