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03诉前调书21号
原告:山东志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桥路供销商贸城15号楼2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志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志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志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