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滨州市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保640号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经济开发区恒业五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能产业装备园区春博路818号厂房-A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镇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25万元。申请人以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滨州市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共计25万元。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动产期限为二年,保全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