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377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晨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路集粮街1栋1层12、14室。
被告:襄阳市永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东风路4号。
被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
被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晨璐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市永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