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通创新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中通创新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38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中通创新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实际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道***路176号华中国际广场A座一单元2308-2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8199315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通创新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武汉中通公司承包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与宝通寺路交汇处时代花园消防管道工程项目,遂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负责。被告***雇请原告施工,双方口头商定工资300元一天。2020年1月13日,原告**在工地改装管道时,水管爆裂,从高处坠落摔伤。原告随即被送往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逆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共计住院10天。2020年10月21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8,000元,误工期270天,护理期180天,营养期180天。原告受伤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拒不理会。原告认为,原告受被告***雇请,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佣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武汉中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施工,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56,486.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事故发生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不在本院辖区内。其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虽然被告武汉中通公司的注册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但并未在该地经营,经本院调查核实,其实际办公地址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本案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 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