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悦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872号
申请人:****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附7号珞珈山大厦附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星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波,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栋6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胡涛。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2栋11层办公5-7(8)。
负责人:向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春艳,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担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