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872号之二
原告:****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附7号珞珈山大厦附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星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波,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栋6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胡涛。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2栋11层办公5-7(8)。
负责人:向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春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87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948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948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白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