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872号之一
原告:****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附7号珞珈山大厦附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星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波,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栋6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胡涛。
原告****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为2405元及保全费1690元,由原告****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白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