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保245号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银河四路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4650347B。
法定代表人:王洪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滨海工业园金沙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BYAPR57。
法定代表人:王忠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E40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129785XF。
法定代表人:李瑞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共计6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由滨州市鼎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共计6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民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殷晓蕾
书 记 员 吴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