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保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志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付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68号南方帝园B-902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张正刚
执行员 张 艳
执行员 刘麒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段梦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