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比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比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比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费敬党,总经理。
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华乐山。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比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比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57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比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50万元及利息113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62.5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9415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8630元,以上款项共计640607.5元。但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60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郭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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