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02民初6829号
原告:江苏八方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莲湖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8839222I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09658977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荣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
原告江苏八方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八方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八方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八方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77元,减半收取10688.50元,由原告江苏八方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苗琴
书记员樊家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