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初128号
原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会,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13栋。
法定代表人:杨向东,董事长。
被告:佳木斯博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幸福街(桦川县国土资源局4楼)。
法定代表人:朱曙光,总经理。
原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博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受案,于同年6月30日向广
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孙应白
审判员 路 敏
审判员 张云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