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1030号
原告:四川国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石油路168号锦霞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MA6274AG3B
法定代表人:黄斌,经理。
被告: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556875。
法定代表人:陈良均,经理。
第三人: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897797。
法定代表人:杨向东,负责人。
原告四川国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四川国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兰云天
书 记 员 刘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