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民初4909号
申请人: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