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民初3436号
原告: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西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8666273E。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其兵,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莲,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攸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57026629X4。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攸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165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将全自动天然气法年产5万吨二硫化碳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截至2021年12月22日被告仍有1265699元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因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原告还款100000元后,至今仍有1165699元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攸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工业园攸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工业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院无管辖权,应由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