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501号
原告: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西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8666273E。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51LE02。
法定代表人:彭善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水发水投(北京)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4层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4R7DXX。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睿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4号楼5层3单元50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049904C。
法定代表人:段遇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景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冶河村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KB8B5E。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二区21号楼2单元601号,身份证号:3729251976********。
被告:郭雨婷,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十二街坊首电家属院11栋1门601号,身份证号:4103051991********。
原告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水发水投(北京)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睿新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景尚园林有限公司、***、郭雨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娄建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