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2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保进,山东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耀华特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6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在案证据能够有效证实涉案《营销团队建设方案》已经实际施行。该方案是由申请人的直接主管领导发送给申请人,内容也是针对的包括申请人在内的销售人员,该方案最后一页第十一条明确载明,此方案于2018年1月15日开始执行。2.申请人提交的2019年1月27日和5月18日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差旅费报销单中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实际出差补助费用,与该方案第六部分“职级”第3条“四级经理”第(5)项的“出差补助标准”相符,能够有效证实该方案已经实际生效并执行。3.被申请人关于该方案系讨论稿的辩称,无事实根据。(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申请人客观上无法知悉并获取涉案项目回款的相关证据,因此,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但二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涉案项目能否回款不应成为被申请人拒付申请人业务提成的前提条件,二审法院将能否回款认定为支付申请人提成之条件且认定回款额度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负担,该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涉案业务提成相关的项目回款的时间、金额等情况,均由被申请人掌控,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二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二审法院认定了被申请人单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法应就申请人业务提成问题一次性处理完毕,而不是让申请人另行主张权利。二审期间申请人提交的其与被申请人员工陈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二审法院未予认定,也未做到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申请人提交补充意见称,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提成工资的核算和发放节点。原审法院让申请人承担回款额度的举证责任不妥。二审后,经申请人咨询,所有6个合同都在正常进行,不存在回款风险,不应由劳动者举证。

耀华公司提交意见称,《营销团队建设方案》无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亦未在公司工作群中发布,只是营销部门负责人在营销部门发布,供大家讨论的文件草案。该负责人在群里发布上述方案的时间为2018年6月7日,而该方案中载明自2018年1月15日其开始执行,不符合逻辑。申请人主张差旅费报销单的实际出差补助费用符合涉案方案,说明涉案方案已实施,实际是《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在申请人入职前已执行。无法证明涉案方案中的提成比例已实施的事实。申请人二审期间提交的其与陈月的聊天记录不是原件,依法不应认定该聊天记录的效力。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未支持申请人主张的提成工资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其提成工资,应当对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于提成的约定以及其完成工作的情况等承担举证证明义务。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营销团队建设方案》、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合同复印件6份等证据予以证实。因双方仅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原审认定可以参照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无不当,双方试用期合同约定提成工资按合同总价款额度扣除运费后按比例发放,发放时间根据回款额度分阶段发放。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实申请人负责的涉案合同已全部回款,申请人在庭审中对合同总价款尚未全部支付完毕的事实亦未否认,因此,原审认定在回款总额度不确定,业务提成数额亦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不具备支付全部工资提成的条件,进而未支持申请人主张的提成工资亦无不当。原审亦为申请人保留了诉权,申请人可在举证证实其负责的涉案合同回款后,另行主张提成工资。至于申请人主张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但二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的问题。经查,二审综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举证情况,对申请人所提调查取证的申请未予支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翠真

审 判 员 杜 磊

审 判 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俊

书 记 员 王福梅